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作,根据《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
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Ⅲ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Ⅳ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
3、文化程度要求: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司炉的培训和考试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组织司炉培训考试单位的条件;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教学大纲和考试题库的统一审定工作。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教学程序、教案,监督检查教学质量,对考试现场及评分做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组织司炉培训考核的单位,可以是锅炉检验单位,也可以是司炉数量特别集中的锅炉使用单位。这些单位一定要提出组织司炉培训考试的书面申请,经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条件,报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同意,方可开展这项工作。
电力系统电站锅炉司炉和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可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力公司司炉培训、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九条 司炉培训和考试包括取证培训考试和复审培训考试两种,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真实的操作两部分。
第十条 司炉理论培训教师和真实的操作的主考人应由培训考核单位聘任,并将聘任人员名单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担任相应的培训数学和考试工作,其门槛是:
2、实际操作主考人须是从事锅炉运行管理五年以上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持Ⅱ类以上司炉证且不低于所考类别的司炉人员。
第十一条 司炉首次参加培训前,应填写《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式样见附录),并提供文化程度证件。
(1)理论培训时间: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80学时,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20学时,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0学时。
(2)真实的操作培训或操作实习时间: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个月,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3个月,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个月。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设施的作用、维护管理要点和操作注意事项;
(5)锅炉附属设备如给水、水处理、燃烧、通风、除渣、吹灰、消烟除尘等辅机装置及有关循环系统的结构特点、作用及操作要领;
(10)锅炉安全法规规章中有关锅炉使用登记、安装、检验、修理改造、事故报告处理及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
(1)锅炉启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正常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1、考试单位对工业锅炉司炉的考试应从统一规定的题库中选题;对电站锅炉和特殊类型锅炉司炉的考试,考核单位应先按本规定的基础要求建立理论和实际考试的题库,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 司炉培训和考试的有关联的资料,应与《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一起存档。
第十六条 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对合乎条件和考试合格的司炉,发放司炉证,并注明其类别。
第十七条 司炉须持证上岗,且操作的锅炉应与司炉证类别允许操作的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持低类别司炉证的司炉要升为高类别时,应经重新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更换司炉证。司炉在操作新炉型前,首先应对设备做熟悉,必要时应做补充培训。
第十九条 司炉证每四年由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应先进行考核,复审不合格或超期未复审的司炉证作废。复审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 司炉证全国通用。司炉跨地区工作时,应持在有效期内的司炉证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认真执行国家相关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作,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3、发现锅炉有非正常现象和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4、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作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1、保证本单位司炉持有效司炉证,持证人员数应能满足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和司炉违反本规定时,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司炉可暂扣或吊销司炉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察机构违反本规定或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不予制止、不予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由各省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 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2月7日公布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GB/T 42347-2023《机械预冷设备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与试验方法》正式发布
自碳中和目标提出后,绿色低碳经济慢慢的变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之一,并不断实现有机衔接和深入融合。打造优质低碳产业园区已经是时代所需,暖通空调设备在建筑中的能耗排放,也成了用户关注的焦点。
GB/T 42347-2023《机械预冷设备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与试验方法》正式发布
由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GB/T42347-2023《机械预冷设备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与试验方法》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2月26日,GB/T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下简称家电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完成公开征求意见。
推荐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