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劳动能力鉴定普遍的问题解答
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编编为大家总结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普遍的问题,跟着编编一起看看吧。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自劳动能力检验判定的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出现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
(1)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即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
(2)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医疗终结。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在工伤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才能提出鉴定申请。
(3)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生理功能—工伤致残。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主要包括五项内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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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详见正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具体内容详
衡阳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需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交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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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者本人保存的劳动合同遗失,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采取复印用人单位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因此,如果员工与原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衡阳求学补贴发放对象必须为湖南省工会会员,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发文申报截止时间计算),所学专业符合工作发展需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最低工资标准影响了社保基数。社保基数与工资收入直接挂钩。基本上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都会提高一点点,社保也随之增长。详情见正文。
【导语】: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编编为大家总结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常见问题,跟着编编一起看看吧。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检验判定的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检验判定的结论的期限能延续30日。劳动能力检验判定的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检验判定的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检验判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
(1)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定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即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
(2)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医疗终结。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在工伤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才能提出鉴定申请。
(3)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生理功能—工伤致残。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最重要的包含五项内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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