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密闭措施严控粉尘河南滑县八里营乡一粮食收购点被罚39万
河南滑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滑县八里营乡草坡东语粮食收购点因在玉米脱粒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严控产生的粉尘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39543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对你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单位玉米脱粒设备建于车间北侧三面未密闭的彩钢瓦棚下,棚内外地面存有大量玉米皮、屑等废弃物,经调取监控录像,你单位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0 时进行了玉米脱粒生产,脱粒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严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生产的粉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亮证照片及执法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网站戴图及打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豫 0526 环责改字〔2024〕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做复查,你单位脱粒机周边散落的玉米皮已清理,脱粒机所在的彩钢瓦棚已密闭到位。
2024 年 6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26 环罚告字〔2024〕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的未依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理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解决措施,严控生产的全部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依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判定标准: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时期的敏感度,判 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该裁量因素无法界定,不予纳入判定标准;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处罚金额(X):39542.9,代入公式:39542.9=20000.0+(200000.0-20000.0)× [(2/5)²+(2²+1²+1²+1²+1²+1²+1²)/(5²×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9543.0 元。
我局对你单位未依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玖仟伍佰肆拾叁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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