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法官带你了解司法鉴别判定的常见问题
司法鉴定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鉴别判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验证、鉴别、判断和评定的活动。
民事诉讼司法鉴别判定的委托人须为人民法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的行为不属于司法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要鉴别判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般情况下,鉴别判定程序启动后,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鉴定费。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费的,视为其放弃申请。对于鉴定费,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判令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或由各方当事人按特殊的比例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能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做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能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能够最终靠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推荐灶具